(2015)北执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刘清明与孙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清明,孙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237号申请执行人刘清明,男,196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平度市张戈庄镇张戈庄西村68号。身份证号:370226196307232056被执行人孙毅。身份证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清明与被执行人孙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经财产调查,暂未查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四方区人民法院(2012)四商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立亭审判员 徐 斌审判员 田继青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蒋 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