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绿执字第3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7-04-08
案件名称
贾新农与贾新京、贾晓凤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新农,贾新京,贾晓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绿执字第323-1号申请执行人贾新农,男,汉族,1946年10月23日生,住广东省珠海市。被执行人贾新京,男,汉族,1950年10月26日生,住长春市汽车产业开发区。被执行人贾晓凤,女,汉族,1954年4月8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申请执行人贾新农与被执行人贾新京、贾晓凤继承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贾新京、贾晓凤未能按照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12)绿民二初字第102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贾新农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本院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贾新京、贾晓凤的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贾新农已收到全部执行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12)绿民二初字第10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国民审 判 员 韩 维代理审判员 杜玉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