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商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07
案件名称
冠宇包装材料(烟台)有限公司与烟台新中萃玻璃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冠宇包装材料(烟台)有限公司,烟台新中萃玻璃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商初字第131号原告冠宇包装材料(烟台)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区。法定代表人蓝盛义,经理。被告烟台新中萃玻璃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强,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冠宇包装材料(烟台)有限公司诉被告烟台新中萃玻璃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冠宇包装材料(烟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54元减半收取1177元,由原告冠宇包装材料(烟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郭淑芝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代) 于 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