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民初字第1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张朦与徐州隆耀置业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朦,徐州隆耀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民初字第1333号原告张朦。委托代理人王志军,与原告关系。被告徐州隆耀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振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雁,江苏汇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召媛,江苏汇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朦诉被告徐州隆耀置业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朦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朦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朦负担。审判员 刘 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雅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