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审一民申字第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王洪武与新东北电气(沈阳)高压开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洪武,新东北电气(沈阳)高压开关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审一民申字第37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洪武。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新东北电气(沈阳)高压开关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5号路****号。法定代表人:周晔,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王洪武因与被申请人新东北电气(沈阳)高压开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东北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沈中民五终字第5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洪武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解除劳动时间错误,应该以辽宁省职业病鉴定诊断鉴定委员会出具的《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为准,劳动关系解除时间应为2011年3月21日。王洪武请求新东北公司为其缴纳2010年7月至2013年9月25日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及医疗费用,不是重复诉讼。应该进行司法鉴定。王洪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王洪武与新东北公司于2010年7月20日即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这一事实已经被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沈中民五终字第847号民事裁定所确认。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2)经开民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亦发生法律效力,且在一审卷宗第98页王洪武本人的承诺书亦证明(2012)经开民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项下的各项判决内容新东北公司已经履行完毕。现王洪武向新东北公司主张终止劳动合同之前未签书面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以及其他补偿金,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一年仲裁时效。且不存在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原审判决对其该项主张未予支持,并无不当。关于王洪武要求新东北公司为其缴纳2010年7月至2013年9月的各项社会保险及医疗费一节。因双方已于2010年7月20日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原审判决认定王洪武的该项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亦无不妥。关于王洪武提出要求再次司法鉴定的问题。经审查,职业病诊断鉴定经历了三次(医院、市、省),鉴定结果均一致,且职业病和工伤认定属于相关职能机构受理,不属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原审法院未予审理,本院亦不予审查。综上,王洪武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洪武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孟凡永代理审判员 吴丹华代理审判员 邓宇喆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 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