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4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4-18
案件名称
荊门市和瑞燃气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荆门市和瑞燃气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417号原告荆门市和瑞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掇刀区白石坡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魏辅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红艳,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号新闻大厦20层。负责人郭振雄,总经理。上列原告诉被告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车损赔款2.8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双方有争议事项为第七项,其余事项无争议。商业险保险期限:2014年5月20日至2015年5月19日。交强险保险期限:2013年12月17日至2014年12月16日。承保车辆:粤B×××××重型半挂牵引车。被保险人:深圳市和盛货运有限公司。四、被告承保的商业险相关险别及保险金额:粤B×××××重型半挂牵引车第三者责任险100万元等;另外,被告还承保了三者险不计免赔等。五、事故情况:2014年7月9日,案外人曾宪平驾驶被保险人名下的粤B×××××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B×××××挂车)在京港澳高速公路北行1867公里处,与由原告司机驾驶的鄂H×××××车辆(牵引鄂H×××××挂车)发生碰撞。经公安机关认定曾宪平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司机不负事故责任。六、原告车辆损失。被告对原告鄂H×××××挂车定损金额为2.8万元,该车已经维修完毕,原告支出修理费2.8万元。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涉案事故中,被保险人司机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作为投保车辆的保险人应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承担相应的保险赔偿责任。原告作为涉案事故中的第三者,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要求保险人赔偿其车辆维修损失2.8万元。原告的诉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判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荆门市和瑞燃气有限公司损失2.8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原告已预交),因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本院收取250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缴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将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郭 奕 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钟文灏(代)第3页共3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