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民初字第003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韩顺兴诉被告姚建旗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顺兴,姚建旗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00367号原告韩顺兴,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丁文伟,汝阳县148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姚建旗,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韩顺兴诉被告姚建旗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韩顺兴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顺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韩顺兴承担。审 判 长 田晓林代理审判员 杨 惠人民陪审员 杨吉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鹏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