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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016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原告吴棚与被告刘世和、权玉琴、吴艳春、单春华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棚,刘世和,权玉琴,单春华,吴艳春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01696号原告吴棚。被告刘世和。被告权玉琴。被告单春华(原告吴棚母亲)。被告吴艳春(原告吴棚父亲)。委托代理人单春华,即被告单春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棚与被告刘世和、权玉琴、单春华、吴艳春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棚于2015年5月13日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刘世和、权玉琴、单春华、吴艳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棚撤回对被告刘世和、权玉琴、单春华、吴艳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石建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翠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