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903执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彭科彬申请执行唐亚兵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科彬,唐亚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903执66号申请人:彭科彬,男,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北固乡。被执行人:唐亚兵,男,住遂宁市船山区北固乡。本院(2014)船山民初字第3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彭科彬于2016年1月8日向船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遂宁市商业银行、四川信用联社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本院依职权在遂宁市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本院依职权在遂宁市房管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无房产,被执行人也无房产;本院依职权在遂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无股权登记,被执行人名下也无股权登记。申请执行人彭科彬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彭科彬向本院书面申请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14)船山民初字第3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情形消失后,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宗明审判员 彭耀星审判员 苟 琼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蔡其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