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桥执字第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徐景民与臧卫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景民,臧卫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桥执字第420号申请执行人徐景民。被申请执行人臧卫国。本院在执行徐景民与臧卫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臧卫国已全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诺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已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范海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傅再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