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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碑民初字第00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西海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诉陕西耀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西海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陕西耀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碑民初字第00154号原告:陕西西海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清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郭衍军,男,该公司法务。被告:陕西耀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小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陕西西海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诉陕西耀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陕西耀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该施工地在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要求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施工地虽在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不属本院辖区,但因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第七条约定,“…双方发生合同纠纷时,应协商解决。协商无效,可以向起诉方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原告先行起诉且住所地位于西安市碑林区南关正街58号,属我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于法有据,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陕西耀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郭玉萍人民陪审员  单军田人民陪审员  崔来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小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