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9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钟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923号原告钟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钟某负担。审判员 贾汇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