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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9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钟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923号原告钟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钟某负担。审判员  贾汇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