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宾执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2015)宾执字第309号莫明东申请执行黄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明东,黄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宾执字第309号申请执行人:莫明东。被执行人:黄海。本院在执行莫明东申请执行黄海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黄海的工资收入已被本院以另案每月扣划3000元后,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依法可以参与分配,直至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宾民一初字第171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莫伟成审判员 韦乃彪审判员 陈俊儒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 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