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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宾执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2015)宾执字第309号莫明东申请执行黄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明东,黄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宾执字第309号申请执行人:莫明东。被执行人:黄海。本院在执行莫明东申请执行黄海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黄海的工资收入已被本院以另案每月扣划3000元后,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依法可以参与分配,直至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宾民一初字第171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莫伟成审判员  韦乃彪审判员  陈俊儒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 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