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南刑执字第6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黄与奎贩卖毒品假释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与奎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黔南刑执字第620号罪犯黄与奎,男,1958年7月21日生,苗族,贵州省荔波县人,文盲,现在贵州省都匀监狱八监区服刑。2010年9月25日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法院作出(2010)荔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认定黄与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3000元(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0年4月19日起至2017年4月18日止)。2013年6月9日本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279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6年4月18日止)。2015年4月28日执行机关贵州省都匀监狱以罪犯黄与奎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与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种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在2013年3月至2014年6月考评积分周期内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其财产刑已经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假释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黄与奎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法可以假释。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黄与奎假释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与奎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6年4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 浩审判员 林 玲审判员 王光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冯雪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