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威环劳执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董秀妮与黑龙江恒泰建设公司买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敬范,威海金通灯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威环劳执字第24号申请执行人孙敬范,男,1960年7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草庙子镇徐家沟村。被执行人威海金通灯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草庙子镇驻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威临区劳调字第46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73409元,其中73409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威环商初字第4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执行费101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丛明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