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安民初字第019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明仙娃与史芬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明仙娃,史芳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1983号原告明仙娃。被告史芳兰。本院在审理原告明仙娃与被告史芳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明仙娃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明仙娃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明仙娃撤回起诉。审判员 山燕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慧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