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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莲民初字第015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陈天赐诉陕西九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通元大道投资有限公司、黄柳青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天赐,陕西九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通元大道投资有限公司,黄柳青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初字第01558号原告陈天赐,男,198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陕西九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友谊村社区84号508室。法定代表人曾瑞芬,该公司监事。被告陕西通元大道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旺座现代城10层1003室。法定代表人黄柳青,该公司执行董事。第三人黄柳青,女,196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琴二路86号2座,身份证号:350102196310290468。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天赐诉被告陕西九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通元大道投资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天赐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天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天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秦玉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