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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民初字第00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贾某某与王某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王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无民初字第00199号原告贾某某,男,无极县人。被告王某,男,无极县人。原告贾某某与被告王某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贾某某诉称,原被告一直有购销猪肉的业务往来,被告向原告购买猪肉。2013年1月19日就欠原告猪肉款打下欠条,写明欠肉款21000元(1500斤*14元)。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付款。现依法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猪肉款21000元及利息662元,并负担诉讼费用。被告王某辩称,欠条下面的签名是我签写的,欠条的上边还应该有字,条不全,出具欠条后偿还过部分,具体欠多少不清楚,是我们开幕尼黑店时欠的。本庭调查重点如下: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货款21000元有无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围绕上述调查重点,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2013年1月19日被告王某出具的欠款条,证明被告王某欠原告肉款21000元。被告王某质证后,对欠款条的真实性无异议。被告王某在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一直有购销猪肉的业务往来,被告向原告购买猪肉。2013年1月19日就欠原告猪肉款打下欠条,写明欠肉款21000元。该欠条载明:“今欠肉1500斤*14元,2013年1月19日王某”。被告王某出具欠条后,仍未偿还原告欠款,原告遂起诉至法院。本院认为,被告王某欠原告肉款21000元,有被告王某出具的欠据及王某对欠条的质证意见相印证,本院对此予以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按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所欠货款21000元亦无不妥。原告在庭审中自愿放弃利息662元,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贾某某货款2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2元由被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 磊审判员 闫莉红审判员 徐全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立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