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潜执字第000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徐成青与李厚荣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成青,李厚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潜执字第00062-1号申请执行人:徐成青,男,196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湖北省英山县。被执行人:李厚荣,男,196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私营企业主,住安徽省潜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成青与被执行人李厚荣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李厚荣所有的座落于安徽省桐城市桐潜路仙龙湖七里香溪3号105室(登记在其子李燕春名下)房屋一栋。现双方已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并提供了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厚荣所有的座落于安徽省桐城市桐潜路仙龙湖七里香溪3号105室(登记在其子李燕春名下)房屋一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为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