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刑执字第00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仇养茂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仇养茂
案由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连刑执字第00132号罪犯仇养茂。罪犯仇养茂因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于2011年8月29日被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以(2011)建刑初字第0018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万五千元,刑期自2011年4月9日至2016年3月16日。该犯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12月14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在连云港监狱服刑。执行机关认为,罪犯仇养茂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1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一次,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二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提请对罪犯仇养茂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仇养茂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服刑情况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仇养茂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已部分缴纳罚金,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仇养茂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5年5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利审 判 员 刘 浦代理审判员 李红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李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