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屯行初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吴丽蓉与黄山市审计局审计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屯行初字第00026号原告:吴丽蓉,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告:黄山市审计局,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法定代表人:徐东海,局长。原告吴丽蓉诉被告黄山市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丽蓉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吴丽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丽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丽蓉承担。审 判 长 金 燕代理审判员 王 晶人民陪审员 焦光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洪望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