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10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迟玉丰、孙美华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许瑞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迟玉丰,孙美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许瑞明,许陆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1080号原告迟玉丰。原告孙美华。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被告许瑞明。被告许陆飞。本院在审理原告迟玉丰、孙美华诉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许瑞明、许陆飞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肖建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訾 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