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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外执字第5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白金贵与孟庆刚、高志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金贵,孟庆刚,高志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外执字第525号申请执行人白金贵,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孟庆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高志新,住哈尔滨市道里区。申请执行人白金贵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孟庆刚、高志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10日作出的(2012)外民三初字第2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白金贵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白金贵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孟庆刚、高志新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孟庆刚、高志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外执字第52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白金贵如发现被执行人孟庆刚、高志新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恢复相应的民事权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晓冬审 判 员  吴凤敏代理审判员  马庆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孟昭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