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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许民终字第06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汪香芝与被上诉人汪会涛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汪香芝,汪会涛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许民终字第06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汪香芝,又名汪香兰,女。委托代理人卢学勤,男,系上诉人汪香芝丈夫。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汪会涛,男。上诉人汪香芝因与被上诉人汪会涛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2014)许县民重字第00013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汪香芝及其委托代理人卢学勤等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汪会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原审裁定认为,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就本案而言,首先,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基于身份关系无偿从村集体获得,不能作为遗产继承。其次,本案所涉的宅基地上目前已无房屋,原告汪香芝不能通过继承房屋所有权的方式进而取得涉案宅基地的使用权。再次,原告属于外嫁他处,而非招夫养老,其户口已入在许昌市魏都区文会街7号,而非仍为许昌县张潘镇前汪坡村六组村民(即属于该村集体组织成员)。故原告对涉案宅基地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遂依法裁定驳回原告汪香芝对被告汪会涛的起诉。上诉人汪香芝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许昌县人民法院受理该案。理由是:1、原审合议庭组成违法。2、原审对现场照片取证违法,因为无法排除案发后被告制造现场的情况。3、在上诉人遭受侵权的数年里,房屋失修和人为损坏严重,原审以此认为上诉人丧失诉讼主体资格,进而剥夺受害人的维权权利错误。被上诉人汪会涛未作答辩。本案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本案中,上诉人汪香芝并非宅基地使用权人,其在涉案宅基地修建房屋显属违法。由于上诉人汪香芝非适格权利主体,当然不能以侵权为由要求被上诉人汪会涛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上诉人汪香芝认为被上诉人行为造成己方房屋财产损失,可另行提起财产损害赔偿之诉。故原审所作认定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尤 薇代理审判员  秦东亮代理审判员  肖永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京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