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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民二初字第9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刘纪伟与王巧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纪伟,王巧玲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二初字第950号原告:刘纪伟,男,汉族,1990年2月19日出生。被告:王巧玲,女,汉族,1968年8月1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纪伟诉被告王巧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纪伟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纪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纪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纪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小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