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执字第00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江苏建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荀继信、荀启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00881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建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一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荀继信,居民。被执行人荀启华,居民。申请执行人江苏建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荀继信、荀启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建商初字第03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强制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立海审判员 潘明宏审判员 唐谊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