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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阳民一终字第00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原审原告汪浩宇与原审被告灯塔市古城街道办事处腰结子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汪浩宇,灯塔市古城街道办事处腰结子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辽阳民一终字第0023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汪浩宇,男,1940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汪来平(汪浩宇之弟),退休工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灯塔市古城街道办事处腰结子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宋广泽,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王波,该村支委。委托代理人:韩锡中,该村支委。原审原告汪浩宇与原审被告灯塔市古城街道办事处腰结子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灯塔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8日作出(2014)灯民初字第01080号民事判决,汪浩宇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汪浩宇及其委托代理人汪来平,被上诉人灯塔市古城街道办事处腰结子村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王波、韩锡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汪浩宇一审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99年10月4日签订承包地转包合同,约定将原告分得的承包地通过被告转包给第三方,被告每年给付原告转包金。在2012年年末时,因修建高速公路,占用原告的承包地,被告将此款占为己有只给付原告一半。原告认为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给付未给付的土地补偿款49,574元。被告灯塔市古城街道办事处腰结子村民委员会一审辩称:原告转包给村里的承包地因修建高速公路占用3.5412亩,占地补偿款每亩2.8万元,该地原告转包给村里后,村委会将其转包给本村村民种植葡萄,由村里给原告补偿每亩200元至土地第二次承包结束,原告处还有其他承包地,现在这占地费原告方要,种葡萄地的村民也要补偿费,这样经村委会开村民代表大会研��决定,按一亩地一年补偿2,000元分别给原来的土地承包方和现在种葡萄的村民各补偿1,000元。按此方案共涉及农户18户,其余17户均同意此方案并都早已平稳处理完毕,现村里已给原告补偿了49,574元,并且原告已与村委会签订协议,该补偿款村委会已给付原告,故对原告要求我村再给原告补偿款49,574元,不同意给付,因为此款已给付葡萄种植户了。一审法院审理查明:汪浩宇系灯塔市古城街道办事处腰结子村民委员会村民,1999年10月4日,汪浩宇将其从灯塔市古城街道办事处腰结子村民委员会处承包的9亩土地转包给灯塔市古城街道办事处腰结子村民委员会,灯塔市古城街道办事处腰结子村民委员会按每亩地每年200元给付汪浩宇承包费。灯塔市古城街道办事处腰结子村民委员会在取得汪浩宇承包土地经营权后,将该地转包给本村村民进行葡萄种植,2012年年末,因高速公路建设占用了该涉案承包土地3.5412亩,土地补偿款每亩2.8万元由灯塔市古城街道办事处腰结子村民委员会收取。灯塔市古城街道办事处腰结子村民委员会因此类情况,占地共计24.2159亩,涉及农户18户,后经村民代表会研究决定,按一亩地一年2,000元分别给原承包户及现在葡萄种植户各1,000元进行补偿。其余17户均无意见,早已解决完毕。汪浩宇起诉后与灯塔市古城街道办事处腰结子村民委员会于2014年8月15日达成补偿协议,协议约定:灯塔市古城街道办事处腰结子村民委员会对汪浩宇土地实行补助纯收入的办法,即从2013年—2026年(计14年),每亩每年补助1,000元纯收入,汪浩宇获补纯收入面积3.5412亩,人民币49,574元,一次性将所补纯收入付给汪浩宇,汪浩宇不算永久失地。协议达成后,灯塔市古城街道办事处腰结子村民委员会按协议��定将补偿款49,574元给付汪浩宇。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土地转让协议书、征地补偿协议书、收据等证据在卷为凭。一审法院认为:汪浩宇名下承包土地被征占,有权获得土地补偿款,汪浩宇在向原审法院起诉后与灯塔市古城街道办事处腰结子村民委员会达成征地补偿协议,灯塔市古城街道办事处腰结子村民委员会已按补偿协议将土地纯收益补偿款给付汪浩宇,且汪浩宇不算永久失地,应视为汪浩宇已同意灯塔市古城街道办事处腰结子村民委员会确定的土地补偿款分配方案,汪浩宇再坚持要求灯塔市古城街道办事处腰结子村民委员会给付已分配给其他葡萄种植户的土地补偿款49,574元,无依据,对汪浩宇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无法支持。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汪浩宇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80元,由汪浩宇负担。汪浩宇上诉的理由及请求是:灯塔市古城街道办事处腰结子村民委员会说的不是事实,把土地说成包给本村村民不符实际,我们的土地在1999年由村委会包给外地村民冯俊种葡萄,现在租给石桥子村民,每亩每年90元,收冯俊租金到2026年,灯塔市古城街道办事处腰结子村民委员会应返还冯俊租金才合情合理公平,灯塔市古城街道办事处腰结子村民委员会将修高速路占地补偿款给租地人一半我们不能接受,特此上诉,请求灯塔市古城街道办事处腰结子村民委员会将修高速公路占用3.5412亩占地补偿款每亩2.8万元归上诉人所有,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灯塔市古城街道办事处腰结子村民委员会二审答辩认为:补偿费的分配方案是和各承包户谈的,通过补偿土地纯收���的办法,每亩地1,000元,补到合同期满2026年,当时上诉人同意,签完协议,钱也领走了,我们的意见是这份协议应继续履行,要求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属实。本院另查明,被上诉人灯塔市古城街道办事处腰结子村民委员会原审表述为灯塔市古城街道腰结子村民委员会有误,对此予以纠正。本院认为,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承包方获得相应补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收到的土地补偿费,本案中,上诉人汪浩宇已经与被上诉人灯塔市古城街道办事处腰结子村民委员会关于补偿达成协议,该协议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依法履行。上诉人主张灯塔市古城街道办事处腰结子村民委员会支付协议之外的补偿款没有法律依据,该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280元,由上诉人汪浩宇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杨 墅代理审判员 郁 岚代理审判员 张丽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秦海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