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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民初字第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406号原告罗某某,女,198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荣祥,邵阳县塘田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某,男,1985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罗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罗某某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益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小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