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民初字第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406号原告罗某某,女,198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荣祥,邵阳县塘田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某,男,1985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罗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罗某某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益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小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