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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执字第1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第一支行与黄行隆、马晓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第一支行,黄行隆,马晓静,黄文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新执字第139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第一支行,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莲心中路69号。代表人曹光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兆榕,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第一支行员工。被执行人黄行隆,居民。被执行人马晓静,居民。被执行人黄文村,居民。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第一支行与被执行人黄行隆、马晓静、黄文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4)龙新民初字第42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第一支行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黄行隆、马晓静、黄文村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第一支行借款788895.46元及利息。本院已依法采取了向有关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房地产登记信息,向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车辆信息等财产调查措施,除了被执行人黄行隆所有的位于龙岩市新罗区龙腾西路水韵华都三期19幢1705号房及19幢02号附属用房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房产在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时申请执行人有优先受偿权,上述房产已被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依相关法律规定应由先查封的法院处置该房产,该案房产处置困难且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5)龙新执字第139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冬伟审判员  谢 安审判员  蓝大川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