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007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刘小红诉马小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红,马小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00755号原告刘小红,女。被告马小娟(曾用名马盼盼),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小红诉被告马小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住址向被告直接送达和邮寄法律相关文书未果,原告又未向本院提供被告的具体身份信息,原告所诉的被告不明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小红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伟锋审 判 员 成艳红人民陪审员 倪新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付伟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