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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通民(商)初字第178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四川省建城劳务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上店伟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建城劳务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上店伟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年)》: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通民(商)初字第17838号原告四川省建城劳务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仪陇县金城镇农坛路19号。法定代表人钟英洪,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晓燕,北京市开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上店伟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光机电一体化产业基地联东商务中心510室。法定代表人唐绍和,经理。原告四川省建城劳务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上店伟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许多清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蒋树芳、郭俊萍参加的合议庭审理本案。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杨晓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诉称:2014年7月14日,我公司因与高英志债权债务关系收到被告出具的转账支票一张,该支票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的转账支票,支票号为01179207。后原告持该支票到北京市丰台区莲花池东路114-1号中国建设银行铁道支行兑现,2014年7月15日银行告知该支票因“余额不足”被退票。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原告票据款61万元人民币,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原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转账支票、退票理由书、彩钢活动房工程确认单、被告工商档案查询资料。被告既未作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本院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原告持有的票号编号为31001130/01179207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转账支票,票面金额为61万元,出票日期为2014年7月14日,出票人为被告,收款人为原告,支票加盖有“北京上店伟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和“唐绍和印”的签章,“用途”部分载明:“还高英志借款”。2014年7月15日,上述支票被银行退票,退票理由为“余额不足”。庭审过程中,原告称上述支票系案外人高英志向其支付的工程款,并提交了彩钢活动房工程确认单。上述确认单载明,通州区上店村唐总工地,彩钢活动房因土地局强制拆除,已完成每栋面积287.3平米,共7栋,合计2011.6平米,按合同价每平米300元计算,合计603480元。本确认单由唐总和高总签字确认生效,此款必须在2013年5月1日前付清。该确认单下方有“唐绍和”、“高英志”字样的签名。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称涉案票据的实际交付时间为2013年,其取得支票时,支票的所有事项均已填写齐全,其于2015年7月15日就涉案支票入账被银行退回,后其就涉案支票事宜联系被告未果。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等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原告持有的出票人为被告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转账支票,记载了确定的金额、出票日期,且有出票人的真实签章,该支票的记载事项符合法律规定,系有效票据。原告通过业务关系取得涉案支票,系支票的合法持有人,支票被退票后,原告向被告行使票据追索权符合法律规定。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票据款61万元的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北京上店伟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四川省建城劳务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票据款六十一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公告费(以公告费发票为准),由被告北京上店伟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九千九百元,由被告北京上店伟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许多清人民审判员  蒋树芳人民陪审员  郭俊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何松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