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刑初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王某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任刑初字第255号公诉机关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农民。2012年9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人民法院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年,并处罚金四千元。2013年12月23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任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任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以任检刑诉(2015)第1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任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富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份,被告人王某多次在任丘市阁辛庄村组织多人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20000余元。又查明,被告人王某于2012年9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任丘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卢某、边某、张某、徐某、远某、刘某、边某甲、于某、边某乙、直某、边某丙证言,中国移动通信客户详单,任丘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涉案照片,辨认人远某、王某、边某、徐某、卢某、刘某辨认笔录,任丘市公安局任公(石刑)行罚决字(2014)第0761号、0756、0741号、0716号、075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王某户籍证明,被告人王某到案经过,任丘市人民法院(2012)任刑初字第635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他人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成立。被告人王某有前科,可酌以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二、非法所得二万元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赵华卿审 判 员 朱国强人民陪审员 田丽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孟素菊附:本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