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高执字第00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XX与余萍、江苏宝祥再生能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余萍,江苏宝祥再生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泰高执字第00681号申请执行人XX。委托代理人陆志勇,江苏XX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余萍。被执行人江苏宝祥再生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高港区永安洲镇东江社区南。法定代表人钱玉明,董事长。申请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余萍、江苏宝祥再生能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4日作出(2014)泰开商初字第001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被执行人余萍、江苏宝祥再生能源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31日前共同偿还原告XX100万元,双方以此结清;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两被执行人如不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有权按146万元(扣除已履行部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6000元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000元,两被执行人承担55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20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金融机构、房管部门、国土部门、车管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基层组织等调查,经查,被执行人余萍、江苏宝祥再生能源有限公司目前负债较多,两被执行人名下无国有土地房产、无银行存款,被执行人余萍名下无机动车辆,江苏宝祥再生能源有限公司名下一辆汽车已被本院查封,但目前尚未实际查找到该车,本院亦未查找到两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六个月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泰开商初字第0016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戴长宏代理审判员 刘安丰人民陪审员 杨传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袁贵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