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执民字第2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刘少华与刘日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少华,刘日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瑞执民字第2426号申请执行人刘少华。被执行人刘日胜。申请执行人刘少华与被执行人刘日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温瑞商初字第1268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5年4月1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85万元及利息15万元,共计100万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举报被执行人财产通知书,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可执行的财产线索;于2015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义务,亦未依规定申报财产。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查询工行、农行、建行、温州银行、瑞安农村合作银行等多家金融机构,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小额存款,无执行价值;于2015年5月5日向瑞安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一处房产坐落于瑞安市莘塍街道东街三期A2幢2单元301室房产(权证号:000379**),本院已另案查封上述房产;于2015年5月5日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于2015年5月5日向温州市工商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在瑞安市格瑞斯电器有限公司有37.5%股权(投资额:30万元),申请执行人称已停止经营,无执行价值。被执行人名下上述房产正在另案评估拍卖中,目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以上事实,有查询银行存款函、查询房地产函、查询车辆函、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正在另案拍卖,尚需一定时间,本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瑞执民字第242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 执 行员 张赫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张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