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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天法民四初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广东冠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国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天法民四初字第203号原告:广东冠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577号天隆花苑二楼203室。法定代表人:韩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杰、曹亿,均系广东五羊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律师助理。被告:李国年,住广州市天河区。委托代理人:李永才,住广州市天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冠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国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冠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冠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冠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冠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谭巨文人民陪审员  吴旭英人民陪审员  傅红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蒲肖明裁定书已于2015年月日送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