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宾法西执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李某某抚养费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佳玉,刘秀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宾法西执字第37号申请执行人李佳玉,儿童,住宾县。法定代理人李文杰,住宾县。(系申请执行人父亲)被执行人刘秀琴,住宾县。(系申请执行人母亲)本院在执行李佳玉申请执行刘秀琴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和解,申请执行人已收到执行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宾县人民法院(2013)宾民初字第944号民事调解书中协议第二项于2014年12月31日到期的2014年度子女抚养费2,400.00元内容的执行。申请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已缴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玉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晓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