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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屯执字第004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李义志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义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屯执字第00434-2号申请移送单位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李义志,男,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作出的(2015)屯刑初字第0002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李义志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义志银行存款4202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徐业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汪建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