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长民初字第8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蒋来香、章晓珍与章晓珍、瑞安市五洲有机玻璃厂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来香,章晓珍,瑞安市五洲有机玻璃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长民初字第802号原告:蒋来香。委托代理人:吕韵。被告:章晓珍。被告:瑞安市五洲有机玻璃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公司。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受理了原告蒋来香诉被告章晓珍、瑞安市五洲有机玻璃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蒋来香在法定期限内经通知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蒋来香撤诉处理。审判员 庄国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臧燕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