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仓民保字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福州东升彩印有限公司与福州福维食品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福州东升彩印有限公司,福州福维食品包装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仓民保字110号原告福州东升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金山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刘志访,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珠妹,公司员工。被告福州福维食品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林建华。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东升彩印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福维食品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州东升彩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价值人民币131,577.91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原告提供其所有的车辆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福州福维食品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31,577.91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冻结其等值财产;二、查封原告福州东升彩印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闽AHF6**车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黄建平审 判 员 黄 文代理审判员 吴清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林建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