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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法(杨)商初字第7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潍坊龙泉饲料有限公司与徐以华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龙泉饲料有限公司,徐以华,高善苓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杨)商初字第712-1号原告:潍坊龙泉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冶源镇杨善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刘利山,总经理。被告:徐以华。被告:高善苓。上列原、被告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申请对被告的银行存款6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相应财产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顺利审结和审结后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徐以华、高善苓银行存款6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二、如二被告银行存款不足60000元,则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详见查封清单;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新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相益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