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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托执字第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吕保生与马玉明、张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保生,马玉明,张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托执字第346号申请人吕保生,男,1949年1月11日。委托代理人吕凤琴(系原告妹妹),女,1960年4月5日生。被执行人马玉明,男,汉族,1975年1月7日。被执行人张玲(又名张梅峰),女,1977年4月3日生,汉族,籍贯内蒙古乌海市,个体,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棋盘井镇2居委7栋6号,身份证号:1503031977********。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吕保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马玉明、张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马玉明、张玲无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托执字第34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呼格 吉其审判员 梁 海 荣审判员 哈斯巴雅尔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吉亚 嘎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