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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刑初字第16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刘某协助组织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协助组织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款,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宝法刑初字第1696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男,汉族,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大化瑶族自治县。因涉嫌犯介绍卖淫罪于2014年11月27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二刑诉(2015)15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思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丽晶休闲会所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万丰村,采取公司制管理模式,在经营过程中招募、组织、容留多名卖淫妇女进行卖淫活动,丽晶休闲会所管理层还为会所工作人员和女技师制定了严格的日常管理制度、请假制度和工资、提成制度等。被告人刘某在涉案丽晶休闲会所中担任楼面部长一职,从事楼面管理、接待客人、安排技师及看门放哨等协助工作,并因此而参与会所的利润分成。2014年11月27日凌晨,民警对该会所进行检查时,发现两对正在卖淫嫖娼的男女,当场抓获被告人刘某。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之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无视国家法律,协助他人组织卖淫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7日起至2015年7月26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奚  少  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曾    雄书记员 刘惠敏(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