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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秀执字第004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江雄民与张立国、任丽、陆正齐民间借贷纠纷冻结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秀执字第00479-2号申请执行人:江雄民,197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张立国,男,197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大石桥市,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安庆市。被执行人:任丽,女,1974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大石桥市,经常居住地同上。被执行人:陆正齐,男,1973年1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宜秀民一初字第0145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任丽的银行存款50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章文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许日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