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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14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孙春燕与付军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春燕,付军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492-1号原告孙春燕,女,1981年2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金生,男,1955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112号院5号楼13号,被告付军科,男,197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春燕诉被告付军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春燕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所有的位于新郑市碧水源小区6号楼2单元9层902室房屋一处(合同编号13554641),限制金额40万元。担保人孙长德、王智妞以其共有的位于新郑市新密路南侧(城西工业区)(新郑房权证字第1101000937-1、-2号)房产一处为原告孙春燕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孙春燕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付军科所有的位于新郑市碧水源小区6号楼2单元9层902室房屋一处(合同编号13554641),限制金额40万元。二、查封担保人孙长德、王智妞共有的位于新郑市新密路南侧(城西工业区)(新郑房权证字第1101000937-1、-2号)房产一处。财产保全费2520元,由原告孙春燕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代蔚青审 判 员  徐亚磊人民陪审员  杨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韩 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