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赣城民初字第00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张明法与刘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法,刘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城民初字第00151号原告张明法,居民。委托代理人周涛,连云港市赣榆区城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伟,居民。原告张明法与被告刘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自愿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撤回对被告刘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明法撤回对被告刘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张明法负担。审 判 长 李 虎代理审判员 魏 凯人民陪审员 魏茂堂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长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