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利行非审字第000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利辛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高来军、张艳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利辛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高来军,张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利行非审字第000034号申请执行人:利辛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武体鹏,主任。被申请执行人:高来军,男,汉族,农民,住本县。被申请执行人:张艳(与高来军系夫妻关系),女,汉族,农民,住址同上。上列申请执行人利辛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被申请执行人张艳、高来军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利辛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征决(2014)第161401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所确定的缴纳社会抚养费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利辛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征决(2014)第161401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利辛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征决(2014)第161401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准许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学超审判员 周文利审判员 李 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凤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