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08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2015)00874号李某某与严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0874号原告李某某。被告严某某。原告李某某诉被告严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通知原告李某某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现因原告李某某未在限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本案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苏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洪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