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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法行终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龙小菊与岳池县公安局公安治安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广法行终字第7号本院二○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对上诉人龙小菊(原审原告)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岳池县公安局公安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作出的(2015)广法行终字第7号行政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将案号“(2014)广法行终字第7号”补正为“(2015)广法行终字第7号”。审判长 李 勇审判员 陈 卉审判员 文达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贺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