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法行终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龙小菊与岳池县公安局公安治安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广法行终字第7号本院二○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对上诉人龙小菊(原审原告)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岳池县公安局公安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作出的(2015)广法行终字第7号行政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将案号“(2014)广法行终字第7号”补正为“(2015)广法行终字第7号”。审判长 李 勇审判员 陈 卉审判员 文达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贺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