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金执字第002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郭富儒与吴军岐,崔卫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富儒,吴军岐,崔卫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金执字第00232-2号申请执行人郭富儒,男,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上马营二号小区20栋。被执行人吴军岐,男,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轩苑小区12号楼。被执行人崔卫博,男,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梨园路沁园春小区1号楼。本院于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作出(2014)金执字第00232-2号执行裁定书,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查封了吴军岐所有的位于宝鸡市渭滨区高新三路8号院2号楼4单元12号房产。,现因申请执行人郭富儒与被执行人吴军岐和解,吴军岐履行部分七万二千元义务后,申请执行人郭富儒同意放弃再追究吴军岐偿还借款的责任,撤回了对吴军岐的执行申请,亦请本院解除对吴军岐房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吴军岐所有的位于宝鸡市渭滨区高新三路8号院2号楼4单元12号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侯虎勤人民陪审员  刘虎林人民陪审员  赵小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林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