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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行立终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周科升与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科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秦行立终字第8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周科升。上诉人周科升因公安行政不作为一案,不服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2015)海行立字第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上诉人周科升认为秦皇岛市公安局控申处不作为,严重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秦皇岛市公安局控申处已作出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上诉人周科升上诉所提出的请求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应不予受理。原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对周科升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冯 娟审 判 员  李朝富代理审判员  刘爱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田西明